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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携手香港共建商标合作机制

2017-10-30 06:22|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5| 评论: 0|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 横琴新区工商局与香港中小型企业联合会签订了“商标合作机制”合作协议 陆绍龙 摄   中新网珠海10月30日电 (邓媛雯 甘婉贤)10月30日,横琴新区工商局与香港中小型企业联合会在横琴澳门 ...
横琴携手香港共建商标合作机制
    横琴新区工商局与香港中小型企业联合会签订了“商标合作机制”合作协议 陆绍龙 摄

  中新网珠海10月30日电 (邓媛雯 甘婉贤)10月30日,横琴新区工商局与香港中小型企业联合会在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双方就琴港两地商标知识产权跨境保护和服务(以下简称“商标合作机制”)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将促进横琴、香港两地商标知识产权更紧密合作,进一步提升琴港两地商标品牌的整体优势。

  据了解,该份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横琴新区工商局(甲方)与香港中小型企业联合会(乙方)将通过共建以商标专用权保护为重点、商标注册便利化为配套的“商标合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琴港两地的商标品牌战略,全方位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双方合作的内容包括通过共同建设注册、维权、联盟、仲裁、宣传“五大平台”,构建完善“商标合作机制”。

  据协议要求,在共同建设的注册平台上,对乙方推荐港澳籍、外国自然人到中国内地申请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甲方同意开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横琴商标受理窗口和横琴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窗口的绿色通道,并提供快速、高效、优质服务;同时,对乙方推荐港澳、境外企业到内地申请商标注册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帮助。

  其次,在维权平台上,对香港市场主体在甲方辖区被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乙方应协助被侵权人向甲方申请维权。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内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此外,对因两地法律适用问题产生的分歧,乙方应当向被侵权人充分解释;对内地市场主体在香港被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乙方应当在甲方提出协助维权要求后,积极协助和指引被侵权人向香港有关部门申请维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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