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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新规下的股份质押:还是担保最佳方式

2017-7-31 23:58|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0| 评论: 0|来自: 新京报

摘要:   在减持新规下,大股东、董监高担保借款的最佳方式还是股份质押,只不过价格条件不一样了。   7月25日上市公司洲际油气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广西正和拟在6个月内减持8680万股。随后又补充公告,指出这是由于广 ...

  在减持新规下,大股东、董监高担保借款的最佳方式还是股份质押,只不过价格条件不一样了。

  7月25日上市公司洲际油气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广西正和拟在6个月内减持8680万股。随后又补充公告,指出这是由于广西正和之前质押了这些股份,现在由于触及了平仓线,无法补仓而要被强制平仓。

  与之前的情节不同的是,由于证监会减持新规的影响,现在债权人无法立即将被质押的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而必须在公告15日后才能行动。因此,各方的利益格局和玩法将会受到显著影响。

  在以往的制度中,质押平仓的逻辑比较简单。若到期不能偿债,或股价下跌、质押品价值可能不足以保证偿债时,要么债务人追加质押品或保证金以维持履约保证比例;要么债权人强制平仓,把贬值的股票变成数额确定的现金。

  但证监会5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把这个流程变得复杂了。该《规定》指出,大股东等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而且这既包括主动自愿减持,也包括被动执行股权质押计划(确切地说是“被执行”)。

  尽管该文件的出台是基于大股东减持等乱象,但也有很多细节有待完善。比如,股份一般都是大批量被质押的,所以当被拿去叫卖时,市价必然会降低,而且越卖越低。故在事前签订质押协议时,一般会有质押率和预警线的设置,通过“折上折”来防止这个风险。例如,原价200万元的股份或许只能担保100万元的债务(质押率50%),而跌到150万元时,债务人就得补钱或补股票,否则市值若继续跌到130万元时,债权人就要强制卖出了。

  新的限制令下提前15日公告,使得其他短线投资者纷纷赶在雪崩前“出逃”。洲际油气25日减持公告当日成交量较前日增加2倍,收盘价大跌7%。

  但生意不好做,不等于就不做了。大股东、董监高担保借款的最佳方式还是股份质押,只不过价格条件不一样了。质押率会普遍降低、质押借款利率、预警线和平仓线会提高。质权人会关心质押人有多少股份被质押,甚至要求后者不再签订债务到期时间更早的新的质押合同,以免自身的权利行使受阻。不过限售股的相对质押价值会提高,因为流通股也被变相限售了。

  大股东为防止股价跌至关键价格,有可能更多地令公司停牌。此外,由于现行规章要求“缓期执行15日”,双方也有了更多协商、避免强平的缓冲期,这几日洲际油气股价回升,或许和大股东的努力有关。

  另一个值得讨论之处是这是否属于规避减持限制令。我认为不属于。首先,限制令的主旨是对付公司内部人趁着高价“收割”,这和股价下跌被强制平仓出血本不一样。事实上,大股东对这样卖股也大多不情愿,能有机会还是另寻偿债办法,宁可把股票留在手里待价而沽。如广西正和就公告在筹资,以避免强平;其次,减持新规下,能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的比例是有限的,协议转让必须一次性转让总股本5%以上,而通过司法拍卖的股份转手之合法性由法院经过了审核,不能轻易认为是违法。

  □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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