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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军区某机步团依法解决戍边军人婚姻涉法问题

2017-4-24 23:38|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4| 评论: 0|来自: 解放军报

摘要:   写在前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观念、价值追求呈现出多样化、开放性的特点,我国的离婚率近年来出现增长趋势。   我国《婚姻法》规定,公民有正常的结婚和离婚的权利。恋爱婚姻虽然属于个人生活范 ...

  写在前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观念、价值追求呈现出多样化、开放性的特点,我国的离婚率近年来出现增长趋势。

  我国《婚姻法》规定,公民有正常的结婚和离婚的权利。恋爱婚姻虽然属于个人生活范畴,但由于部队职能使命的特殊性,官兵婚恋问题关系军心士气。

  “与其他职业相比,军人职业具有艰苦性、危险性、牺牲性和奉献性……国家应当使军人在比一般公民履行更多义务的同时,享有相应的权益,并且充分地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益。”戎装在身,使命在肩,军人难以拥有属于自己的“风花雪月”,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在所难免。当军人婚姻遭遇危机,各级都应伸出援手,帮助他们早日走出感情上的“沼泽地”。

  “两情若是长久时,又岂在朝朝暮暮。”爱情绵延长久,必定需要两个灵魂互相体谅包容。小编祝愿所有军人家庭和和美美,相亲相爱;祝愿战友们都能在法治阳光照耀下,用和谐的甘霖浇开芬芳的花朵,用真诚的守望驱走人生的阴霾,拥有更加宁静温馨的“幸福港湾”。

  初春季节,喀喇昆仑山脉乍暖还寒。

  “婚恋中的纠纷矛盾如何解决”“我国法律对军人婚姻有哪些特别保护”……4月20日上午,在新疆军区某机步团开展的“如何正确对待婚恋纠纷”专题教育中,团政委田兴锋深入浅出的讲解,博得官兵阵阵掌声。

  “戍边军人与家人聚少离多,夫妻双方缺乏沟通理解,有了矛盾不能及时化解,有了误会不能及时消除,感情容易亮起红灯。”田政委介绍说,近年来,针对戍边官兵遭遇婚姻危机的实际情况,他们通过教育引导、调解沟通、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方式,力争将离婚伤害降到最小、影响降到最低,最大限度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和尊严。

  素无过错,离婚不必“净身出户”

  “真的没有一点挽回余地了吗?”面对妻子提出的离婚要求,王班长刚一开口,就感到心里隐隐作痛。

  “明天就办离婚手续!孩子我来抚养,房产和存款都留给孩子吧。”陈红的话,犹如皮鞭狠狠地抽在了王班长心上。他知道,自己身为一名戍边军人,很难腾出精力和时间照顾家庭、陪伴妻子,长期分居导致夫妻之间缺乏心灵沟通和思想交流。一念及此,他只好默许了陈红的要求。

  令王班长没想到的是,自己父母却死活不同意让儿子“净身出户”,“房产本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怎么能让她一个人独占呢?这3年来,孙女基本上是我们照看的,谁也不能把她从我们身边带走!”

  王班长刚回连队,知悉情况的指导员苗鹏超就找到他,询问有无可能挽回这场婚姻,并贴心地告诉他:“《婚姻法》第33条对军人婚姻有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算了,我看她去意已决,我还是尊重她的选择,也不枉我们夫妻一场。”王班长说着,用手狠劲搓了搓脸颊。

  “你的话有道理,但也要考虑到父母感受。”苗鹏超言辞恳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父方和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随后,苗鹏超协调团里专门派出法律顾问做调解工作,帮助王班长与陈红达成离婚协议,依法对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王班长如愿得到孩子抚养权。

  破坏军婚,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阳春三月,踏上返乡之路的中士小李心花怒放。想到阔别已久的新婚娇妻,他恨不得插上翅膀,马上飞回家中。 没想到,小李推开家门,看到的却只是父母一双愁苦的脸。母亲开口说道:“王丽外出打工期间有了外遇,她说等你回来,就要和你离婚……”

  “啪!”闻听此言,小李脑袋一阵眩晕,手中的行李落到地上。他心急火燎地找到王丽,想要问个究竟。没想到,还没等他开口,王丽就低下头轻声对他说:“我对不起你,咱们离婚吧!”

  “既然你已经把爱全部转移到别人身上,这段婚姻就没必要再挽留了。”小李说完,默默转身离开了王丽。

  “面对妻子出轨,自己应该忍气吞声放开手,还是依法讨个公道?”当天夜里,小李思前想后,拨通了指导员张大山电话,向他和盘托出事情原委。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电话中,张大山告诉小李,“你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权益,组织上会随时为你提供法律援助。”

  没过几天,小李便向法院提出了诉讼申请,要求依法惩处破坏军婚人员。该团及时启动法律援助程序,帮助小李调查取证,最终使相关人员受到了应有惩罚。

  综合施策,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军人使命在身,需要家庭、婚姻的稳定。为此,该团充分运用好法律对军人婚姻予以的特别保护,最大限度维护戍边官兵合法权益。

  教育官兵尊法守法学法用法。定期在官兵中开展择偶观、婚恋观和家庭观教育,对官兵婚恋问题进行科学指导和有效监督,教会他们正确处理好爱情与事业、成家与立业的关系;聘请驻地律师担任法律咨询顾问,在政工网上开设24小时法律在线咨询服务板块,面对面解答官兵涉法维权问题;采取一人一档、专项负责、全程保密等方式,积极稳妥地在保护官兵隐私基础上,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实施暖心工程体现人文关怀。严格落实官兵恋爱报告、形势分析等制度,全面掌握官兵婚恋状况;按计划安排官兵探亲休假,改善家属来队住宿条件,实施临时来队家属慰问制度,增加夫妻团聚机会;帮助解决家属就业等实际困难,利用节假日召开家属联谊会、茶话会等,争取军属对官兵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其自豪感和荣誉感。

  军地协作健全法律援助机制。强化党委机关为兵服务意识,积极与地方民政、司法等部门沟通合作,最大限度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干部江某转业待安置时遭遇婚姻危机,在分配江某转业费时,夫妻双方出现分歧。该团党委获悉情况后,选派专人为江某提供法律援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最终,江某在律师帮助下,厘清了转业费归属问题,两人顺利达成离婚协议,依法分割了共同财产。王雪振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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