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对于欢的敬佩和同情,以及对放高利贷者的切齿痛恨,我转载了这篇文章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支持于欢的正义之举,促进社会文明发展和法制的进步! 幸运的叶潇 | 浏览 次次 发布于2017-03-:04 最佳答案 事情很简单: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杜志浩,是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除了辱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他还脱下裤子,当着于欢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 路过的工人看到了这一幕,选择报警,警察来到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随即离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下。暴力上演,一死三伤。(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舆论 舆论的哗然,估计是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想到的。 “虽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说这些话不合适,但是我还是想说:暗中被刺死的杜某死有余辜,他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人性,说于欢为民除害也不为过!法官在判案时,除了坚持法律之外,也应当注意防止判决与大多数人心中的底线正义相违背。本案中的母子实在令人同情,法律不应如此冰冷!” 写下这话的,是某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他的观点,代表了网上的众多舆论。 不少人看完新闻后的第一反应,也是“只能去杀人”。相比这种无奈的表达,一名网民在读完新闻后,写下了这样的文章——《当他的鸡鸡蹭到你母亲脸上时,你会不会怒起杀凶?》。 这是一种很容易想象的同理心,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男子,在被催债人员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形下,在目睹母亲被极端方式猥亵侮辱,而警方又没有干预制止就离开时,是什么样的心情?如果你身处其中,手头碰巧有把水果刀,你会怎么做? 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止是对于欢个人生死的挂怀,也是大众情绪的一种焦虑和不安。因为没有公权力的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遇于欢一样的屈辱。 “我想过,如果我是于欢,当法律不能保护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极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况下,我会如同他一样,甚至会更坚决,捅死那些狗日的,绝不宽恕。”一名网友写下了这样直白的话,并得到了数以万计的点赞。 法院的判决,更是触怒了网民。 很多人直接把矛头对准了法官,“法官是天上掉下来的,没有母亲……”更多人则在反思,“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 司法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是本案最大的法律争议。 法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法律上的专门表达,理论上称“防卫正当时”,通俗解释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存在实施防卫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成立“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属于“于防卫不适时”,不具有正当性。 面对法院的判决,有学者发现了一个吊诡的细节,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相当于承认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某种程度上也属情理之中。一方面,于欢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三伤,存在法律上认定的社会危害性,且影响重大;另一方面,杜志浩的行为,没有造成于欢和苏银霞的人身危险,即没有“防卫的紧迫性”。 不过,这样的解释,显然不能服众。 在大众的认知中,这种不法伤害从一开始就是存在的,杜志浩们限制了于欢和母亲的人身自由,辱骂,抽耳光,向他们播放黄色录像,用男性生殖器当着儿子的肆意凌辱母亲。这不但是对生命健康权的剥夺,更是对人格尊严的挑衅。 于是,民众支持于欢拿起水果刀,特别是在警察介入无果后…… 警察的身影,在本案中一闪而过,看似微不足道,却成为重要转折点,成为压死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 监控显示,22时13分,一辆警车抵达非法拘禁现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 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4分钟后,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欢的姑姑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她回忆说,“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对此,警方给的说法是,他们是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但未解释,为何屋里关着人,他们要先到院里了解情况) 无论如何,警察的出现,并没有解除于欢母子被有黑社会性质的催债团伙非法拘禁的事实。实际言行,甚至有偏袒和放纵的嫌疑,这也成为舆论和专家认定警方不作为的重要依据。 警察的毫无作为,让杜志浩们看上去肆无忌惮,原来连警察也奈何不了他们。或许,正是这个草率至极的处置行为,让于欢陷入绝望,也更加气愤。 案件显示,于欢杀人的时机,恰恰是在经受了母亲的奇耻大辱、警察丢下一句话离开之后的几分钟内。无疑,警察的过错,或者警察的过失,成为了杀人导火线之一。 甚至有人提出,讨债的人非法拘禁,本身就是违法的,警察不闻不问,也就是渎职,检察院应当立即立案。 上诉 于欢已提出上诉。其上诉代理人、律师殷清利表示,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指出,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同时,于欢听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归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代理律师的理由得到不少同行的赞同。一方面,杜志浩等人的非法拘禁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法院已经确认。另一方面,警察有限的执法方式,并没有达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危险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寻求救济无望的被告人情绪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符合“不得不为”的正当防卫要求,只不过“超过必要限度”。 实际上,一审判决的确有值得商榷之处。苏银霞被催债,是因为陷入了高利贷陷阱。她向杜志浩的雇佣者吴学占借款1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最后17万欠款,实在还不起了。从法律上来说,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 其次,在中国传统的情理社会,精神侮辱带来的“防卫的紧迫性”,其实不亚于生命健康权。要明白,杜志浩的行径是突破人伦底线的侮辱。手段之卑劣,性质之恶劣,超出绝大多数人的想象,严重挑战了公众的道德认知。毕竟,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母亲。 再次,长期以来大众对警方表现的失望,一并裹挟到了本案中。当于欢把求援的希望放到警方身上时,他们内心是期待警方帮助他们脱困的,哪怕是暂时的。但是,警察既没有带走杜志浩们调查,又没有将于欢母子解困,其处置缺陷和实际后果,与于欢杀人间是否构成因果联系,一审法院选择性地忽略了。 最后,就“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来看,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但是,如果司法实践中,将“防卫的紧迫性”标准定义过高的话,很容易消解公民对抗违法行为的勇气,这与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更何况,这是一个自我的防卫,也是一个为母亲的防卫。 安提戈捏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未来 二审怎么判?我们不便揣测。 因为,审判独立的原则,无论如何都值得尊重。 一种观点认为,在民意汹涌的舆论压力下,二审极有可能改判。说不定,此刻相关法院就在加班加点,研究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 我们不赞同舆论干预司法。但是当刑事个案生成为社会公共事件时,它所带来的讨论,无疑具有启发民智的意义,甚至关乎我们对法治未来走向的信心。在被刷屏的一天里,有关于欢刺杀辱母者的上亿条评论,是国人对法治高度关切的一个生动注脚。 面对22岁的于欢,以及本案中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可能存在的落差,我们只想说,司法,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人情。 否则,于欢承担的,就不止是杜志浩带来的羞辱。蔡斐/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山东辱母案事发细节 “于欢妈妈被那些人侮辱时,我看到了。他刺杀那些人,我没看见。因为我当时正在门口阻拦正准备离开的警察……”3月25日,在接受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电话采访时,于欢的姑妈于秀荣说。 于欢,山东聊城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从该案一审判决书中看到,于欢持刀故意伤害四人,致一人送医不治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受害的四位系向其母亲讨债的人。这四人在讨债过程中,存在侮辱、打骂其母亲和于欢本人的行为。 该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立即引发公众对聊城中院一审判决的讨论。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其中最大争点系“于欢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姑妈回忆 目睹侮辱妈妈 于欢“拳头一直攥得紧紧的” 2016年4月14日,于欢母亲苏银霞公司内。催款人赵荣荣又一次来催款。那么,那天到底发生过什么? 2017年3月25日,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对话于欢姑妈于秀荣。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你看到过于欢妈妈被侮辱那一幕吗? 于秀荣:我清楚,我就在窗外,他们在屋里头,在接待室。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你看到了什么啊? 于秀荣:我一直和于欢、于欢的妈妈在公司,是他们在放黄色录像,还隔着窗户喊还钱呢,还不来钱去卖去,卖一次一百块钱,只喊苏银霞还钱,好象有一个叫赵溶溶(音)的女的。下午吃了晚饭以后,另一个证人曾二小(音),在接待室侮辱他妈妈,他一会儿脱裤子、弄他的生殖器,我在窗外看着的,因为他们不让进去,一个人老是拦着不让我进。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于欢看到自己妈妈被侮辱是怎么样一种表情? 于秀荣:当然是气忿了,老攥着拳,但是他也不能反抗,他妈妈都坐着,那边的人是站着,他就在沙发上坐着呢。 他两个是西边沙发坐一个,东边沙发坐一个,有个人直接就脱了裤子,对着他妈妈。这个时候,有人往外跑,告诉我老公抓紧去报案、打110,这一次跟往前的不一样。我老公打110,我打110,打不出去,我老公就急着跑,跑了50米以外打出去的。屋里的人听说打110了,他就问我不是一直在窗外看着吗,他就问是你打的110吗?我说不是,他伸手就把我的手机夺过去了。看了看手机不是我打的,因为我打没打出去,不是我打的 他把我手机摔了,把我踹了一脚。 于秀荣:警察来了他们就直接进接待室了。进了接待室我一看警察来了,我以为和往前一样说说,他们就不再闹了,我和我老公就回去了,就出去了。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于欢最后的行为你看到了吗? 于秀荣:就是这个时间我没看到,但是我跟110在交涉呢。就是我老公打了110以后,110进屋了我们就回来了,我没想到出事,我见110要回去了,我就拦了110的车,我就在110的前头截住他的车,我说你们不能走,你们走就把我压死吧,如果你们走了十几个人就侮辱她两个,她两个要是出了人命怎么办? 就这个时候我抓一个110的女的一下,她把胳膊甩了我,别告诉我,告诉我干什么你,说了我一顿。然后有一个司机已经上了车了,下面这一个人就说下来吧,去看看去。我和他们110一块儿进大厅。走到大厅台阶,这个时候有个人就出来了,往外出来,就听着说“开车开车,小子来精神了,挠了我了。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挠了我了就是刺到我了是吧? 于秀荣:对。然后出了大厅门口叫车。他开着车自己就走了,有人要替他开车,他说不用,他自己开车走的。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于欢刺杀一幕,实际上就是在警察准备离开时? 于秀荣:对、对。110进了接待室时候。110进去以后,于欢与他妈妈他们两个都坐着,没有反抗的能力,但是110一来,他两个都站起来了,站起来一看110要走,他两个就急着往外冲,要跟着110出去。但是这时候那些人就把他们堵在屋里,截住他,然后就把于欢按到沙发上揍了一顿。 引发争议的暴力催债 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 于欢,今年22岁,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她的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带到公司接待室,连同一名职工,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着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才让报警人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已经情绪崩溃的于欢站起来试图往外冲,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判决书没提及的细节 放黄色录像、将烟灰弹胸口等 此前曾有媒体采访目击者时提及,催债人员对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侮辱行为,不仅仅包括脱裤子,脱于欢的鞋来堵嘴等,还有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行为。 3月25日,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从于欢代理律师处获得一审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中, 关于催债人员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证人证言证据, 确实并未能得到体现。 按照我国法律,当证据被提出后,均需记录在案,只用“采信”及“不予采信”予以区别,这种没有记录在案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 3月25日,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尝试与聊城市冠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取得联系,求证为何判决书提及证据与证人所提供的证据不符,但电话并未拨通。 律师说法: 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本案,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了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殿学律师。王殿学对记者表示,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刺死辱母者的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他认为,正当防卫有三个特征,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根据媒体报道,首先,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是不法侵害。因为债务纠纷涉及高利贷,所获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按于欢姑姑的说法,实际上已经还完。哪怕还有17万元,也只是一个小尾巴,远不至于让杜志浩他们连续施暴。 事发当天,杜志浩领人继续讨要高利贷债务。根据媒体报道的案发当时的情况,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而且使用的暴力手段,也可能涉嫌抢劫或绑架。 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于欢的防卫也是针对的不法侵害人本人。 因为,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其间有人报警,警察来后只是让杜志浩等人不要打人,然后离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才被捅伤“。 另外,王殿学表示:于欢还成立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杜志浩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殴打、强制猥亵,还脱了裤子,随时可能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王殿学认为杜志浩等人有犯罪行为,其暴力程度超过远超一般情况下的抢劫和绑架,已经严重危及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安全。因此,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首发散文网://www.sanwen.net/subject/3907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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