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不满遭台湾地区税务局连追带罚所得税800多万元新台币(下同编者注:约折合人民币171万),诉愿失败后起行政诉讼,台北市“高等行政法院”前日开庭,台湾地区税务局坚持林志玲从模特经纪公司领取薪资应缴所得税,但林志玲委任律师主张,这些钱属个人执行业务所得,应扣除必要成本再计税,法官谕令下月15日就同笔收入的属性,安排双方言词辩论。 根据台湾地区税务局调查,林志玲在2003到2005年间,共漏报1700多万元薪资所得,去年要林补税并罚款共819万多元,林志玲去年7月亲自到“财政部”提起诉愿抗税,前日开庭时,她未出现,只委托2名律师和1名会计师应讯。 林志玲经纪人范清美表示,林志玲不在台湾,对于税务和诉讼状况交给律师和会计师处理,会在法律上继续争取合理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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