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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高校如何解决内部纠纷?

2010-2-23 18:19| 发布者: Long| 查看: 171| 评论: 0

  学生与大学之间因学校纪律、学校服务、学习和研究项目等产生的纠纷如何解决,直接关系到学生的权益甚至未来,我们一起看看――

  -申素平

  在英国,随着高等教育阶段学费的不断增加,高校学生对自身权益的要求和重视程度日渐提高,与此相关的纠纷事件浮出水面。如何公平、有效地解决纠纷遂提上大学改革的议事日程。

  英国高等教育历史悠久,其成熟的高等教育法制以及独特的高校纠纷解决机制一直是各国关注和学习的对象。传统上,英国高等院校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多元化的,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皇家特许状的高等院校,它们拥有视察员,负责处理学校内部纠纷,视察员的裁决具有终局效力,一般不接受行政法上的司法审查;第二类是依据议会法案设立的高等院校,它们需要接受行政法上的司法审查;第三类是注册为公司的高等院校,数量极少,主要依据公司法处理内部纠纷。

  但是,近年来不断有人提出,具有皇家特许状的高等院校由于没有受到足够的外部监督,不能满足新时期对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的要求,因而呼吁限制高等院校终局纠纷裁决权的声音日渐高涨。在此情况下,英国开始改革传统的多元化高等院校纠纷解决机制,将高等院校的纠纷裁决权从校内延伸至校外,着手建立相对统一、适用于所有高等院校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

  为此,英国最近一次颁布的《高等教育法案》终止了延续多年的视察员处理高等院校内部纠纷的终局裁决权,转而设立一个新机构――独立裁决者办公室,负责处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高校学生申诉事务。英国独立裁决者办公室包括独立裁决者、副裁决者、高级助理裁决者、执行官、政策和媒体官员、咨询团队等相关人员,以及近20名专门裁决职员,这些负责处理纠纷的裁决职员大都具有律师资格。

  独立裁决者办公室的管辖范围由《高等教育法案》确定。高等院校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成为独立裁决者办公室系统成员。到目前为止,英格兰和威尔士正式加入该机制的高校已达145所,几乎涵盖了两地的所有高等院校。对学生而言,任何正在或曾经在成员高等院校注册的学生,均可对其学习或研究项目、学校提供的服务、学校纪律或学校申诉机构作出的决定等提起申诉,由独立裁决者办公室进行裁决。但对下列事项,独立裁决者办公室没有裁决权,包括:涉及学术判断的案件,正在司法程序中的案件,涉及学生雇用的案件,与高等教育机构无关的案件,涉及高等院校招生入学的案件等。

  独立裁决者办公室实行“穷尽校内救济”的受理原则,学生必须先在其所在高校进行校内申诉,穷尽校内申诉而无果者,须得到一张写明“校内程序终结”的信件,才可向独立裁决者办公室提起申诉。独立裁决者办公室的纠纷解决程序与司法程序不同,采用非正式程序,通常仅通过涉案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作出书面裁决,并不采用法庭的当面质证。独立裁决者办公室首先把学生的申诉状副本转给高等院校,待学校回复意见后,其意见副本同样将转达申诉学生,供其有针对性地作出回应。然后,独立裁决者办公室对双方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告知双方初步的裁决决定。最后,独立裁决者办公室向双方送达正式的裁决决定。

  由于高校依自愿原则加入该纠纷裁决机制,与独立裁决者办公室之间无法律上的管理或监督关系,因此高等院校不具有在法律上必须服从独立裁决者办公室裁决决定的义务。不过就该机制运行情况看,高等院校大都会遵从独立裁决者办公室的决定。如果其未能遵从裁决决定,独立裁决者办公室将会在年度报告中将其曝光,这一做法有效地起到了向高等院校施压的作用。对相关裁决不服的学生,仍可循其他途径获得法律救济。

  高等院校内部纠纷的裁决权长期以来被英国视为大学自治事务的重要内容,但在新的历史时期,这一传统已经被打破,高校的内部纠纷必须受到外部的监督和审查。给予所有高校学生以平等的救济权显然成为新时期英国高校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改革指导原则,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将会对英国的高等院校管理产生持续的影响,值得关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研究所)

  转自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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