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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29名女研究生为调查对象,揭露高校性骚扰的...

2024-7-28 04:27|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57| 评论: 0|来自: 學人Scholar

摘要: 作者介绍:李佳源,西华师范大学副教授,博士,从事教育管理心理研究;方苏宁,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原标题为《高校性骚扰:特征、现状、成因与应对机制以女研究生为重点的实证分析》,载于《广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 ...

  作者介绍:李佳源,西华师范大学副教授,博士,从事教育管理心理研究;方苏宁,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原标题为《高校性骚扰:特征、现状、成因与应对机制以女研究生为重点的实证分析》,载于《广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8期。标题为编者所加。

  长期潜在蔓延却“隐”而不发的高校性骚扰独具特色,危害深远,是为一类特殊的性骚扰,其中女研究生又是遭受性骚扰的重灾区。文章尝试提炼归纳高校性骚扰典型特征,并以 129 名女研究生为调查对象,揭露现状的冰山一角。高校性骚扰的空间主要始于女生性生理成熟与性骚扰认知滞后的反差、师生关系伦理与师生关系现实之间的反差,以及高校反性骚扰机制缺失与学术性别角色溢出效应盛行的矛盾。

  防范高校性骚扰的机遇源自现阶段依法治校的推进与校园性骚扰日益增长,以及媒介关注于高校的巨大舆论、道义和政治压力。要有效防止高校性骚扰不仅在于单一师德建设路径,更在于建立健全明界定、忌窄化、严处置、零容忍的反性骚扰机制,让女生的尊严、智识与福祉得到应有尊重。

  著名高等学府 X 大学“诱奸门”事件曝光后,一石激起千层浪,使得高校长期潜在却持久被忽视的性骚扰问题进入公众视野,成为媒介关注焦点。高校性骚扰绝不是“生活作风”小事,而是教育的“心灵之殇”。高校反性骚扰机制构建是事关教师职业伦理的公共事务,是保障教育公平、防止权力滥用、制止性别歧视的应有之义。教育部紧急出台“红七条”,对高校性骚扰惩处做出了明确规定,彰显了政府部门重视相关问题的积极立场。然而,随后曝光的某学院副教授强吻女学生等事件提示单一师德建设路径防范高校性骚扰确有其局限,亟待学界予以充足重视,引领与推动高校反性骚扰机制的科学制定。

  高校性骚扰是长期被忽略、合理化、容忍而免于实质性惩处的一类特殊性骚扰,风华正茂的女研究生更是高校性骚扰受害者的重灾区。而国内直接相关的实证研究几乎缺席。因此,本文基于129 名女研究生的实证分析,以期窥见高校性骚扰现状,为建立健全高校反性骚扰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研究生培育环境,推进法治校园建设提供参照。

  一、高校性骚扰的特征与界定

  著名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首次在不平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性骚扰”概念,将性骚扰定义为性别歧视,从而奠定了美国反性骚扰立法和司法的基础。她指出:“性骚扰是指处于权利不平等条件下强加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那么,何谓高校性骚扰?目前公众与媒体则往往以“潜规则”或“诱奸门”指称,这意味着学术领域的性骚扰行为尚停留在“无以名之”的状态。中国社会本就对性骚扰现象认识不足,存在性骚扰概念界定不清,窄化、歪曲性骚扰含义等表现,高校性骚扰更是如此。

  本文认为高校性骚扰概念的界定对于高校“反性骚扰”具有起始意义。有学者认为高校性骚扰是性骚扰的延伸,是特定的概念,强调行为人或受害者有一方是高校的主体,即教师( 含所有教职工) 或学生,并不管事件的发生地点。有学者基于权力不平等关系提出“学术性骚扰是在性欲和性的认同方面滥用权力,导致妨碍和损害学生充分享有教育的福祉、氛围和机会。”还有学者认为高校性骚扰是发生在高校日常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是披着教师外衣的男性行为人以性欲的满足为目的,专门针对女性学生实施的性骚扰。

  纵观以上相关界定,可见高校性骚扰独具特色,可谓“性骚扰中的性骚扰”。本文将首先归纳提炼高校性骚扰的基本特征,认为几大特征基于首要特征相互渗透,相互依存。

  第一,外延丰富,手段多元。这一首要特征直接导致高校性骚扰概念模糊,界定困难及“反性骚扰”的不确定性。若不能充分重视这一特征,就不能深刻理解扎根于这一特征之上衍生出的其他特征。可以说,其他特征都是这一特征的具体化与延伸化。由于高校师生,特别是研究生与导师之间除了学术交流,还在娱乐、生活以及田野考察和社会实践场合交往,客观上为教师亲近学生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各种可能。因而高校性骚扰外延异常丰富,表现形式充满弹性,高校与受害方都不易充分识别、准确判断高校性骚扰的丰富外延,以致无从防范,防时已晚。因而有效界定、识别、警示高校性骚扰丰富的外延是构建高校反性骚扰机制的首要任务,是关乎“反性骚扰”成败的关键点。

  第二,异常隐蔽。首先,因高校性骚扰外延丰富,手段多元,致使研究生导师恪尽职守的关怀、指导、爱护、照顾与别有用心,涵盖性意味、指向性目的的言行难以分离。故这类性骚扰具有超乎寻常的隐蔽性。其次,导师与研究生之间处于显著权力不对等的地位。过于集中的学术权力让师生关系尤其缺乏制度制约,研究生导师可高频率策略性地运用个人权力对女研究生实施或显性或隐性的性骚扰,在正常交流与性骚扰之间切换自如,随机随境而变,因人因事因时而异,其逻辑并非简单渐进,甚而可反复无常,让性骚扰边缘化、无形化,以致大部分研究生不知、不敢、不懂拒绝和反抗,陷入被“两情相悦”境地,难以揭发。

  第三,性骚扰实施条件便利。高校性骚扰实施条件便利,远超其他类型性骚扰,具体而言,可谓是“天时地利人和”“兔子就吃窝边草”。首先,从时机角度而言,高校性骚扰具有时间充足性与性骚扰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年龄“优势”。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是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是3 ~ 6 年,甚至更漫长。其间有大量交流互动,不乏需要单独接触的时机,因而为高校性骚扰提供了“日久生性”的客观条件; 另外,女研究生处于性经验虽相对单纯,但性心理较活跃的年龄阶段,表现为渴望异性关爱,对两性关系存在大量幻想等; 而研究生导师大多仍年富力强,社会经验与性经验相对丰富,尤其对年轻女性的征服欲高涨。这一方面是衰老恐惧导致的防卫式退行反应,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弥补其青年时期经济窘迫、地位卑下时的择偶缺憾、欲求未满与自尊受损的心理。其次,从“地利”角度而言,导师与研究生可在行政教学实验场所、娱乐餐饮场所、田野调查以及社会实践等场合接触,且在无明确反高校性骚扰指导细则情况下,导师完全可自控选择在封闭孤立环境与学生接触,学生往往没有选择和拒绝的能力。再次,非常重要的是高校性骚扰的“人和”条件。导师的社会阅历与个人学识专长、男性成熟气质等特点让其具有炫目的光环效应,对涉世未深的研究生具有相当吸引力; 而大多单纯且有强烈求知兴趣与成就动机的女研究生对导师是仰慕信任,惟命是从,存在严重学术依附与过度的情感依赖。高校性骚扰行为人和受害者双方身份特征、人格特质为性骚扰实施提供了“心理契合”的巨大空间。最后,双方对校内外滋生蔓延“和谐”的性别歧视文化氛围的不同程度认同都导致了高校性骚扰实施便利至超乎寻常。

  第四,危害深远广泛。高校性骚扰除具有其他性骚扰类型的危害外,还有其特殊的危害性。高校是培养人价值观的地方,高校研究生导师更扮演着研究生的学术“父亲”、精神引导者、心灵守护者的角色。性骚扰的实施会让信任、期待教师的学生感到诧异甚至崩溃。这种基于信任背叛和信念崩溃而产生的紧张,会让被骚扰的学生彻底失去自己原本建立和拥有的价值体系,危害深远。同时,处于社会不同位置的人在性自主权方面拥有的自由是不同的。研究生导师较之研究生,无疑处于优势地位,往往可拥有更多的自由,学生则处于性自主的弱势地位,对于强势者———研究生导师的性自主 / 性自由目前施加的限制几乎没有,甚而因为高校性骚扰的典型特征、高校内外的性别角色溢出效应等因素,限制为负数,因而危害广泛。基于以上高校性骚扰的显著特征剖析以及与之最接近的学术性骚扰界定,笔者发现高校性骚扰概念虽难以界定,但不代表不能界定,其核心是对女生弱势群体的侵权,即凯瑟琳·A· 麦金农性骚扰定义中强调权力关系下违背妇女意愿的性支配和性剥削并包含的两种表现形式: 交换型性骚扰和敌意环境型性骚扰。因此,本研究认为高校性骚扰是教师在性欲和性的认同方面滥用权力,对学生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音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妨碍和损害学生充分享有教育的福祉、氛围和机会。

  二、高校女研究生遭受性骚扰现状

  本研究以129 名女研究生为调查对象,样本来自川、皖两高校,所得数据使用 SPSS19.0 进行处理和统计分析。

  

  由表 1 可知,在回答何为高校性骚扰时,研究生对“以威逼利诱的方式要求发生性关系”属于性骚扰范畴的认同度最高,达到 92. 2% ; 其次有 58. 9% 确定“制造没有必要的身体接触”属于性骚扰; 而对“导师发送暧昧挑逗信息”“长时间注视敏感部位”以及“强制喝酒与陪酒”持非常认同态度的研究生要么未过半,要么不到六成; “二人独处时,交流话题多涉及私人生活”及“对个别人表现出超乎寻常的兴趣、关注与关心”的认同度多处于比较认同和不确定之间。

  上述研究生性骚扰认知现状揭示的是令人不安的事实: 女研究生对高校性骚扰认知不完整,概念窄化,对其丰富的表现形式缺乏应有的敏感与警觉,如特殊的关心往往是高校性骚扰惯有的节奏,为进一步性骚扰埋下伏笔。虽把有关性的行为都用性骚扰来归结是性骚扰概念的泛化,只有发生性关系才算性骚扰的说法则绝对是常识、道德与法律的多重错误。就高校性骚扰而言,概念更宜泛化忌窄化。

  (一)女研究生遭受性骚扰的现状

  有社会调查研究表明,中国 84% 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在我们调查中,承认自己遭遇过性骚扰的女研究生仅占近 7% ,认为自己周围的同学或在其他高校读研的朋友遭遇过性骚扰的则达 32. 56% ( 如图 1 所示) ,受过性骚扰的女研究生比例不仅与社会调查研究结果存在显著差异,也与认定其他研究生遭遇过性骚扰的比例差距悬殊,原因何在? 调查结果与高校性骚扰典型特征中的高度隐蔽性相符,只有研究者采取迂回投射的发问方式才能更多地接近真相。性骚扰在高校女研究生中一直藏而不漏,因此投射在他人身上的 32.56% 的数据更接近事实。同时,必须提到的是,由于前述研究生对高校性骚扰概念认知不完整和存在误区,此处调查的结果更多还是针对十分露骨的性骚扰表现而言。进一步访谈中,我们发现,若是厘清高校性骚扰概念与表现,那么无论是本人还是周遭人遭受性骚扰的比例都还会显著升高,事实比我们想象的更为严重。那么,面对如此隐蔽、比例不可小觑且因隐形而大有蔓延之势的高校性骚扰,女研究生通常是如何应对呢?

  

  有调查显示女性遭受性骚扰后,有半数选择沉默。我们的调查中显示研究生遭遇性骚扰选择躲避的高达64.3% ,排在第二位的则是沉默( 见图2) ,与已有调查结果较为一致。选择躲避而不是直接拒绝或寻求帮助的人数竟然达到六成,原因何在? 究其原因,还是因为高校性骚扰表现尤其弹性、手段多元、实施条件便利等特征以及高校防范应对机制缺席所致。如有研究生告知调查者,导师以指导论文为由,制造二人独处机会,伺机上下其手,事后或利诱或威逼,逐步撩拨其情欲、侵蚀其心智、瓦解其意志。女研究生要么被动逃避,要么沉默以对,如此应对方式助长了“温水煮青蛙”效应,最终在面对进一步的性侵害时,无从抗拒。

  

  (二)高校性骚扰的深刻危害

  由表 2 可知,高校性骚扰有多重危害,格外深刻令人发醒。其中,68.2% 会对教师角色产生偏见,降低人际信任; 53.5% 的人认为自身的爱情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会受影响。所谓传道授业解惑,是对高校教师角色的基本定位。若高校教师不仅不是社会道德的示范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反而扮演了性骚扰行为人的角色,研究生的信念会被破坏甚至颠覆。这种信任体系的崩溃和道德底线的失守,会让被骚扰的学生丧失自信,冲击自身原本构建的价值体系,通过破坏学生价值观影响社会价值体系的建成。66.7% 的人认为遭遇性骚扰学业受到影响,会降低环境安全感。综上而论,高校女生遭受性骚扰,其危害的不只是自身,不只是当下,而是多方面深层次持久性的影响。

  三、高校性骚扰成因分析

  (一 ) “两情相悦”———超越师生关系伦理的自然生理说

  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出现一种性骚扰理论———自然生理说。该理论认为,性骚扰产生的原因在于人们之间的一种天然的、生理上的性的吸引。其主要观点是从生理学和医学的角度出发,拒绝认同性骚扰是与法律相悖或是性别歧视,认为性骚扰是正常的、无害的,最多是异化的行为和方式。这种假说无疑是以男性视角对性骚扰的保护和纵容,女权主义者更是认为这是男权社会企图强化男权统治的自我辩护。同时,在我们的调查中也发现,59.7%的人认为是女生对研究生导师的仰慕心理所致; 38.0%的人认为性骚扰发生源于女生不自重,难以抗拒两性间自然的吸引,是双方的自愿行为。两组数据都是支持性骚扰双方存在自然性吸引的观点,尤其是研究生导师于研究生特有的魅力将性吸引最大限度合理化。更多的是倾向于将师生关系现状聚焦于两性的视角,即认为“双方是师生,更是男和女。”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查对象虽全是女研究生,却有相当比例的受调查者支持这一观点。可见我国男尊女卑、男主女从性别文化加诸女性身上的守贞压力通过父权制社会的不断复制、强化与传播后,被女性自身内化。若样本范围扩展至男性,调查结果应有更多的人支持高校性骚扰是双方自然吸引所致,是女性内心自愿选择的结果,从而将性骚扰责任更多转移至女方,让女方承受巨大的社会心理压力。

  (二 ) “无知无畏”———女生性生理成熟与性教育严重滞后的反差

  在调查中,64. 3%的研究生倾向于认为研究生性知识教育、性心理教育及相关法律知识教育不足是性骚扰发生的一大原因,还有 73. 7% 的人认为研究生缺少足够的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手段。无疑,两者之间存在必然内在逻辑。性生理成熟的女研究生与其受到的性教育尤其是反性骚扰教育并不匹配,结果便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女研究生权利意识逐日崛起,而性教育的严重滞后却让女研究生不知如何维护自身的性权利。中国学生性教育不足的原因首先应根植于家庭教育的不完整。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性”在众人观念中是交流的“禁区”。这也使得家长不能够正确、科学地在孩子面前谈论性,从而缺乏必要、适度的性道德及安全防范等方面的性知识教育。其次,高校性教育尤其是防性骚扰教育在 X 大“诱奸门”事件曝光前,几乎未曾正式提及,实践举步维艰,更缺少发展系统、健全的教育体系。因此研究生虽是生理年龄早已成年,心理上与幼女无实质区别,表现为性骚扰认知似是而非,无以名状,不知所指; 警觉性匮乏、防范意识不足; 实践中,可操作性的自我保护手段贫乏; 面对性骚扰,因不知甄别、防范,不知所措也就“顺理成章”。这样的现状无疑是高校性骚扰滋生的温床。

  (三 ) “威逼利诱”———脱缰的导师权力: 以权谋性

  性骚扰关乎性也关乎权力。女权主义运动中产生的组织结构说认为人们所处的社会组织制度、结构为性骚扰提供了便利环境。在以分层的层级化管理为特征的组织结构中,性骚扰往往是权力资源较强的一方施加于较弱的一方。高校行政与学术独立理念同导师权力失衡现实之间的矛盾是高校性骚扰或潜在甚而盛行的一大原因。有导师已然成为弄权者,或宽严相济,或恩威并重,以自己的权威对相对权力弱势者施加强烈情感影响,操纵其心理。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78. 3% 的研究生非常认同是由于研究生导师权力过大,垄断学术资源,学校对其缺乏相关的监督与管理,从而导致性骚扰事件频发,众人知之却甚少。同时,我国是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国家,“师道尊严”“尊师重教”是长久被推崇的理念,这更为研究生导师增添了无形的权力,导致性骚扰等行为发生时,研究生对此没有反抗力,外界亦不会对此产生过多怀疑。

  (四 ) “一团和气”———支持性骚扰的高校组织文化氛围

  目前中国高校不仅缺乏防治性骚扰的组织文化氛围( 表现在规范缺位、领导姑息等方面) ,更有支持性的组织文化氛围。宏观角度而言,在中国传统观念影响下,虽高校作为高等教育机构,具有倡导男女平等教育权利基本姿态,而性别歧视氛围同校外无实质差异。微观层面就体现在高校中学术公平与女性学术权利保障现实存在巨大反差,其中针对女生“性别角色溢出”是支持性组织文化氛围典型特征。具体而言,高校师生之间除了在学术上的互动,还在娱乐、体育以及田野考察和社会实践场合交往,这本是高校生活常态,也是很多专业的特色,但同时成就了各种场合中蔓延的“性别角色溢出”文化氛围。例如,导师对女研究生有不恰当的性别角色期待,以性的角色而非学生的角色对待女生被合理化、最大化。学生作为陪酒、陪唱助兴的准娱乐业人员,是进行消费的性化的角色,已成为一种潜规则,不配合的人会被视为“清高”“不合群”;不服从这类规范,就容易失去进入圈子的机会。发生性骚扰也常常与这种文化氛围有关。近年来,一系列被曝光的高校性骚扰和性侵害事件大部分与要求女性陪侍的酒桌文化有关。

  (五 ) “无拘无束”———师德监管考核机制不健全

  在调查中,高达 87. 3% 人认为导师师德低下,道德底线失守是性骚扰原因之一。而与此同时,78. 3% 的研究生认为高校研究生导师监管考核机制不健全,未将性道德纳入考核范围,才致性骚扰事件频发。以上数据尖锐揭示导师师德“应然”与“实然”间的巨大落差。有学者基于性骚扰提出了道德沦丧说,认为受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众人把道德标准作为最基本的评价准则,将行为人的行为贴上是否符合传统道德的标签。这类观点使大众焦点放在对行为人的道德谴责上,而不是对受害者的权力保护与追偿,混淆了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但就高校性骚扰而言,由于教师“传道授业解惑”的传统职业属性赋予了教师角色固有的高道德标准,且目前应对的法规、机制都是相对缺位的,那么高校性骚扰一旦发生,只有师德是首当其冲被考量、拷问、追究的问题。在 X 大学“诱奸门”事件曝光后,教育部应对之举便是紧急出台《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故高校研究生导师监管考核机制中,师德不能只是次要问题,且性道德必须纳入其中。

  四、高校“反性骚扰机制”构建途径

  反性骚扰机制包含了防范与应对两个层面,最好的应对无疑是防患于未然,因而构建常态化的高校反性骚扰机制应从五个方面入手。

  (一 ) 落实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完善导师监管考核体系

  调查结果显示,91. 4% 的人赞同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可促进高校教师师德发展,是从源头上反性骚扰。而各高校根据《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乃是当务之急。师德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不是教师入职后以师德培训形式就能内化于心,发挥功效 。因此,首先应在高校尤其是师范大学强化师德课程,只有在思想上有充足准备,相应地对道德的重视才能表现和落实在行为中。其次可参考国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操作办法,譬如,美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它包含三个等级,依次为师德规则( 基本要求) 、师德原则( 中级要求) 以及师德理想( 最高要求) 三个标准逐渐抬升的等级。本文认为明确将性道德纳入师德评价考核指标是高校反性骚扰必由之路,应有之义。性道德考量有利于引导教师超越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性别歧视观,从而避免对女学生产生“性别角色溢出”效应———轻学术能力重性别特征,进而有效防止将女学生沦为审美与消费的对象。

  ( 二 ) 在高校内外建立多维度的法律保障机制,推进校园依法治理性骚扰

  实际上,X 大“诱奸门”既不是首例,更不是孤例,高校性骚扰长期潜在,近些年有增长的趋势。如今,管理部门开始诉诸师德建设解决高校性骚扰固然是可喜的进步,但绝不是唯一有效途径。法律是人人能坚守的最低道德标准,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底线。因此呼吁师德高度的同时,我们也应从法律制定入手,建立相关的法律保障机制。我国校园性骚扰行为处理并无特别规定,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相应的性犯罪条款定罪。同时,在相关司法条款中仅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并未提及高校性骚扰。台湾地区就对于性侵害的防治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法规体系,其中主要包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等几部法律法规,台湾的校园性侵害案件是通过“法院”“教育部”这些不同的部门,形成一个多维度的保护空间来防治校园性侵害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面对如今高校性骚扰的频发,制定出一套侧重于高校性骚扰、可行性高、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刻不容缓,以便努力营造一个对性骚扰零容忍的高校环境。

  ( 三 ) 探索与建立高校专门反性骚扰机构,畅通学生

  性骚扰投诉求助渠道调查结果显示,研究生面对性骚扰的其他应对方式中,求助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只有 26. 3% ,表现出求助学校无门的感受; 同时,在反性骚扰途径中有 86. 1% 的人认为有效制止高校性骚扰的对策之一则是设立处理性骚扰的专门机构,畅通性骚扰投诉渠道,反映了学生对校内相关投诉求助渠道强烈的渴望与需求。X 大“诱奸门”受害者之一的汀洋曾表示,为保护证据,她拒绝将证据交给学校纪委,而是将证据交给福建省纪委,不是因为她对学校的不信任,而是先前学校并未受理她的状告。可见,学校不仅要建立专门机构方便学生反映相关问题,而且要壮大监督力量,切实畅通投诉渠道,以便学校高速有效地解决学生的诉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发布的第 34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 年 6 月,中国网民规模达 6. 32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6. 9%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主体数额如此巨大,媒体舆论监督如今快速发展起来并且逐渐成为广大民众进行舆论监督的最主要的方式。新时代的女研究生成长于网络时代下,在国家“第四种权力”———新闻媒体的推动下,往往会以自己所熟知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安全,于她们而言这也是最方便的维权渠道,高校由此可开通校园网络投诉性骚扰渠道,壮大监督力量。

  ( 四 ) 普及推广“反性骚扰”教育,完善相关课程设置,澄清认知误区

  调查结果显示,91. 4% 的人认同高校要明确界定性骚扰范畴,才能构建有效反性骚扰机制。正是由于大多数女生对高校性骚扰的认知欠完整,包括对高校性骚扰概念、特征、表现形式、危害、应对方法等都认识不足或存有认知误区,才将各种程度的性骚扰恶化为性侵害,如强奸、猥亵等。第一,高校要完善相关课程设置,普及反性骚扰教育,明确界定高校性骚扰概念、揭示其显著特征、表现方式,帮助学生矫正观念,澄清认知误区。第二,加大推行性道德教育,把性道德、价值观放在性教育的核心位置。调查结果显示 91. 7% 的人认为女研究生要重视培养自尊自爱独立人格。高校女生应内化深化男女平等理念,反性别歧视从自身做起,不要盲目遵从研究生导师任何含有性意味的要求,从一开始就避免“以身试险”,踏入“灰色地带”。第三,开设相关性知识课程,如将性生理学、性心理学等课程作为学生选修课程,使其具备完善的基础性知识。国外早已有从小学就开设性教育的先例。瑞典半个多世纪前就已推行现代性教育,且有相关咨询机构,美国和日本也相继开设性教育课程。不止如此,国外的性教育更是一种全程教育和终身教育课程。第四,高校应增开法律课程,增强学生法制观念。高校教师对学生进行性骚扰已经不仅仅是道德层面被谴责的问题,很多都已经触犯到法律,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 五 ) 拓展完善高校心理咨询中心功能,重视专业性疏导性骚扰受害者

  前面的调查结果显示,面对性骚扰时,求助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的只有 8. 5%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高校心理咨询中心公信度有待提高,高校应加强对心理咨询中心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运行水准与效率,同时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咨询宣传,树立正确的咨询观;另一方面,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与“性”相关的困扰长期难以启齿,女生遭受性骚扰更有“寒蝉效应”,远不如一般的心理问题敢于求助,故高校心理咨询中心缺乏应对高校性骚扰受害者经验,甚而不具备性骚扰受害者专业的心理疏导功能。为此,高校心理咨询中心需要了解科学疏导性骚扰受害者方面心理学应用性研究的进展。在处理类似性骚扰受害者的情绪障碍、创伤体验等以情绪困扰为主要症状的心理问题时,众多流派的心理咨询技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传统的心理咨询、治疗途径难以用语言接近、治疗受害者时,近些年兴起的舞动治疗无疑是疏导、调适高校性骚扰受害人的优先途径。舞动治疗是利用舞蹈或即兴动作的方式,以身心关系为核心,通过动作隐喻和身体记忆促使他们情绪、认知、身体和社会性整合的具有咨询与治疗价值的心理干预方式。高校可利用自身人文素质教育资源的优势着力开展舞动治疗这一颇具新意的治疗方式帮助性骚扰受害人,通过削弱受害人心理防御机制,舒展身心,恢复其心理平衡,维护尊严,引导受害者走出阴霾,走上积极进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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