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法律界就《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简称《决定》)表达了不同意见。 据香港文汇报25日报道,香港律政司发言人当天回应指出,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并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范围之内。特区政府将继续在有需要时就议题作出解释,希望公众人士对此能够客观理解。 律政司发言人强调,鉴于香港现时情况,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可见未来,自行就维护国家安全完成立法所面对的困难,中央有权力亦有责任制定全国性法律,从国家层面改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有关的全国性法律是属于《基本法》第十八条(三)下的“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根据《基本法》第2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获授权订立国家安全法,然而,这并不影响中央在国家层面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权力。《决定》及相关《说明》已清晰指出,全国人大会根据法律与“一国两制”方针作出决定,并切实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 《基本法》第2条清楚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85条亦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独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尊重与保障。 律政司表示,将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的国家安全法,细节现时尚未公布,任何人都不适宜对该法案内容作出毫无根据的揣测。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