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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发文 细化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认定条件

2019-10-25 21:46|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2| 评论: 0|来自: 经济日报

摘要:   六部门规范资管产品投资——  细化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认定条件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陈果静 顾阳报道:近日,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 ...

  六部门规范资管产品投资——

  细化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认定条件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陈果静 顾阳报道:近日,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主要是对资产管理产品出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两类基金适用资管新规及其实施细则等问题加以明确,整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与资管新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导向和基本原则保持一致。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出台,其中明确规定,两类基金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发改委、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为进一步扶优汰劣,精准支持,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了适用《通知》的两类基金认定条件,要求基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对直接服务于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集群、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装备智能化转型升级、创新创业创造等方向的部分基金予以重点支持。

  同时,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要求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基金名称体现“创业投资”字样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等;对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要求由中央、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复设立、政府认缴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0%、基金运作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

  对于过渡期政策安排,《通知》明确,资管新规出台前,部分金融机构已与两类基金签订认缴协议或实际出资。为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影响基金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新老划断的原则,资管新规出台前金融机构已与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签订的认缴协议继续有效。

  陈果静 顾阳

【编辑: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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