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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陈同佳出狱 称愿自首赴台湾受审

2019-10-23 02:06|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4| 评论: 0|来自: 新华网

摘要:   新华社香港10月23日电 干犯洗黑钱罪的香港居民陈同佳23日出狱,涉嫌在台湾杀害女友的他,称愿意赴台自首。   当天9时许,陈同佳在壁屋监狱外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做了无可挽救的错事,内心一直受到责备和 ...

  新华社香港10月23日电 干犯洗黑钱罪的香港居民陈同佳23日出狱,涉嫌在台湾杀害女友的他,称愿意赴台自首。

  当天9时许,陈同佳在壁屋监狱外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做了无可挽救的错事,内心一直受到责备和谴责,愿意为犯下的错事自首,前往台湾受审服刑,希望受害者的家人能够稍稍释怀,受害者能够安息。

  陈同佳随后与香港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一同乘车离开。

  陈同佳涉嫌于2018年2月在台湾期间杀害怀孕女友并潜逃回港。台当局于2018年12月3日就陈同佳在台湾涉嫌杀人案对其发出通缉令,并于当时表示陈同佳所涉及罪行的追诉权时效为30年。

  陈同佳回港后,因涉嫌盗用女友银行卡和其他物品被特区政府律政司起诉洗黑钱罪,并于2019年4月被香港高等法院判处入狱29个月。此前有媒体报道,考虑到陈同佳在被判入狱前已被关押13个月,并且服刑期间若行为良好可在刑期三分之二时假释,陈同佳最快可于今年10月出狱。

  特区政府当天表示,陈同佳决定自愿到台,可令公义得以彰显。

  根据香港目前的《逃犯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对于陈同佳涉嫌在台犯罪,香港法庭并无管辖权。陈同佳在香港刑满后,香港执法机构也不可能将其续押或向其追诉涉嫌在台湾所犯的罪行。在陈同佳的刑事检控方面,特区政府律政司并无足以控告陈同佳在台湾涉嫌杀人的证据。

  特区政府表示,律政司已就台湾杀人案充分及全面地考虑了警方的调查及全部所得证据,在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陈同佳犯洗黑钱罪,没有足够证据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图谋杀或“蓄意计划杀人罪”。

  对于台当局表示希望派员来港将陈同佳押解到台湾,特区政府表示,台当局在香港没有执法权,这等于跨境执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辖权,完全不能接受。陈同佳出狱后是自由人,可在自己选择的人的陪同下赴台,特区政府无权对他施加任何强制措施。

  特区政府表示,过去一年多内,多次表明愿意向台当局提供合法可行协助,更在今年3月正式向台当局提出派代表团到台磋商杀人案的协作安排,但未获正面回应。若台当局真心秉持公义,应务实处理,不要将事情复杂化,并希望案件可以取得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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