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8日早间公告,不继续进行对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有关要约。 公告称,香港交易所董事会仍然相信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与香港交易所合并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并将创造一个世界领先的市场基础设施集团。尽管已与众多监管机构以及大量的股东接洽,香港交易所董事会对于未能说服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管理层认同这一愿景感到失望。 港交所公告原文如下:
不继续进行对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有关要约 本公告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09 条而刊登。 谨提述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及 2019 年 9 月 13 日刊 登有关可能对 London Stock Exchange Group plc (「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作出要约的公告。 兹载列香港交易所今日于英国刊登有关其不拟对伦敦証券交易所集团作出要约之公告。香港交易所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或投资香港交易所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秘书 缪锦诚 香港,2019 年 10 月 8 日
有关 London Stock Exchange Group plc 的声明 继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及 London Stock Exchange Group plc(「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就香港交易所可能对伦敦証券交易所集团的全部已发行及将发行股本作出要约发出公告后,香港交易所确认其不拟对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作出要约,因此香港交易所需要遵守守则第 2.8 条的限制条款,惟下文所列情况除外。 香港交易所董事会仍然相信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与香港交易所合并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并将创造一个世界领先的市场基础设施集团。尽管已与众多监管机构以及大量的股东接洽,香港交易所董事会对于未能说服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管理层认同这一愿景感到失望,为了香港交易所股东的最佳利益,香港交易所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本次要约程序。 根据守则第 2.8 条注释 2,香港交易所及其一致行动的人士保留在本公告日期后六个月内于下列情况下宣布对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作出要约或可能要约或作出或参与要约或可能要约或采取任何其他根据守则第 2.8 条被限制的行动之权利:(a)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董事会赞成或同意的情况下;(b)倘任何第三方宣布对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c)倘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公布「清洗交易」建议(见守则第 9 条豁免附注的附注 1)或反收购(定义见守则);(d)倘英国收购与合并委员会(「委员会」)认为情况出现重大变动;或(e)委员会同意的其他情况。 香港交易所及其一致行动的人士保留在受限于及根据守则第 2.8 条的情况下收购及/或要约收购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的股份或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股份中的权益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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