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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多律师介绍加拿大禁止蒙面犯罪相关法律

2019-10-4 21:05|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1| 评论: 0|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   中新社多伦多10月4日电 (记者 余瑞冬)香港特区政府4日宣布订立《禁止蒙面规例》。加拿大《刑法》中目前亦有类似条文规定。多伦多刑事辩护律师沈晨当地时间10月4日向中新社记者介绍了加拿大相关法规的情况。   ...

  中新社多伦多10月4日电 (记者 余瑞冬)香港特区政府4日宣布订立《禁止蒙面规例》。加拿大《刑法》中目前亦有类似条文规定。多伦多刑事辩护律师沈晨当地时间10月4日向中新社记者介绍了加拿大相关法规的情况。

  2010年6月下旬,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在加拿大最大城市多伦多市中心举行期间,当地出现了较大规模示威游行。其中一些有组织的示威者全身穿黑衣并且蒙面,以暴力行为进行示威抗议。他们对商铺进行打、砸、抢,甚至烧毁警车。当局不得不出动防暴警察控制局面,数百名示威者被捕。沈晨表示,这是加拿大订立相关法律条文的背景。

  2012年,加拿大保守党国会议员布雷克·理查兹(Blake Richards)在众议院提出编号C-309、被称为《防止在暴乱及非法集会中掩盖身份之法案》的个人法案,意在对非法集会和暴乱活动中以蒙面等方式隐藏身份者进行刑事处罚。2013年6月,该法案获正式通过,加拿大《刑法》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加拿大《刑法》的第63至66条。其中,第63条对“非法集会”进行了定义,包括合法集会演变为非法集会的情况。第64条对“暴乱”作出了定义。

  第65条中规定,任何人在无合法解释的情况下以戴面具或其他变相掩盖身份的方式参加暴乱,可处最高10年监禁。第66条中则规定,任何人在无合法解释的情况下以戴面具或其他变相掩盖身份的方式参加非法集会,可处最高5年监禁。

  曾在多伦多警队担任警察多年的沈晨表示,如遇非法集会或暴乱情形,无需市民报警,警察可以主动干预,对蒙面者进行现场拘捕。

  按照香港的《禁止蒙面规例》,违反规例者最高可判处罚款2.5万港元及监禁1年。沈晨表示,就处罚力度而言,加拿大要重于香港。

  加拿大众议院的相关档案资料记录了布雷克·理查兹在国会提出C-309法案时的辩论内容。理查兹说,这一法案恰恰可以保障集会自由和言论自由,因为它仅针对触犯法律的暴徒。他相信民众都明白,诚实的抗议者与企图躲藏在面具后煽动暴行的暴徒之间是有区别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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