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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 限期完成股权托管

2019-7-23 10:23|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1| 评论: 0|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   中新社北京7月23日电 (记者 王恩博)中国银保监会23日宣布,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升商业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穿透式监管工作,该机构近日印发《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下称《办法》)。 ...

  中新社北京7月23日电 (记者 王恩博)中国银保监会23日宣布,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升商业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穿透式监管工作,该机构近日印发《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下称《办法》)。

资料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新社记者 贾天勇 摄
资料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新社记者 贾天勇 摄

  所谓股权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以及代为处理相关股权管理事务。去年初,银保监会发文提出商业银行应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实践中,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了股权托管,总体上提高了股权管理水平,降低了股权管理成本。

  不过,上述实践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如托管机构硬件条件、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存在股权“形式托管”现象。为充分发挥股权托管作用,规范银行股权托管行为,提高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与股权管理水平,银保监会组织起草了《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选择符合要求的托管机构。具体而言,对于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商业银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股权托管提出了明确要求的,其股权托管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

  而对于未上市的商业银行,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其股权托管提出明确要求,其股权管理高度依赖公司自治。近年来,部分银行因公司治理水平较弱出现一些股权乱象。因此,银保监会此次从审慎监管角度,要求未上市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将股权托管至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办法》规定且不在黑名单中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

  谈及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工作的过渡期安排,上述负责人表示,未托管的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按《办法》要求完成托管;同时,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低于80%的股权确权,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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