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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证券违规 应向受损投资者赔偿

2019-7-7 19:43|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10| 评论: 0|来自: 中国青年报

摘要:   新城控股遭律师实名举报  涉嫌证券违规 应向受损投资者赔偿   本报北京7月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 张均斌)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童事件仍在发酵。今天,两名律师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 ...

  新城控股遭律师实名举报
  涉嫌证券违规 应向受损投资者赔偿

  本报北京7月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 张均斌)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童事件仍在发酵。今天,两名律师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直指新城控股、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证券违规。

  7月3日,王振华因涉嫌犯罪被上海市普陀区警方刑事拘留。随后,新城控股发布董事长变更公告,称原董事长王振华因个人原因被刑事拘留,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选举公司董事兼总裁王晓松任董事长。受此影响,新城旗下3个上市公司股价跳水,3日市值蒸发近400亿元。

  在实名举报信中,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凯洲表示,在王振华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新城控股作为上市公司主体已知悉该重大事件。新城控股应在王振华接受调查前,立即通知新城控股相关人员及部门依法处理。即使依照《信披管理办法》两个交易日披露期限要求,新城控股最迟也应在7月2日履行信披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举报人看来,在6月30日被害人家属向公安机关举报控告王振华之日,最晚在7月1日被公案机关立案调查之日,即应立即告知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对后续事务作出妥善安排。但是新城控股却在7月4日才向公众披露,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给投资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应对受损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6月28日~7月3日,新城控股共发生6起大宗交易,卖方席位皆是券商的宁波营业部。其中,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柳汀街证券营业部4度出现在卖方席位上,在“黑天鹅”来临前实现精准出逃,引起广泛关注,有人质疑其中存在内幕交易。

  7月1日,中国银河证券宁波柳汀街营业部以40.88元的成交价分别卖出19.48万和20.12万股,该笔交易相比7月1日收盘价折价率为0.54%。7月2日,其进一步定向大额卖出,以42.08元的价格分别卖出57.07万股和58.93万股,均为溢价成交。

  严义明告诉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这段时期内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很可能是部分知情人进行的股票内幕交易。

  范凯洲目前已经在收集新城控股涉嫌内幕交易的相关证据信息。据他透露,他联合了一些律师正在收集股民因为新城控股信披不及时、甚至内幕交易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他们理应索赔。”

  针对这次事件中王振华可能得到的惩罚,严义明表示,按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王振华的情况,应在13年左右。”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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