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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掏钱为父治病但要其全部财产 父亲被迫立遗嘱

2019-4-27 04:04|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28| 评论: 0|来自: 新晚报

摘要: “我想立个遗嘱,把我的财产都留给我的大女儿。”  近日,53岁的杨先生来到哈尔滨公证处想要立遗嘱。但是在咨询时,他言辞闪烁、神情犹豫的样子引起了公证员的注意。  难道他有什么隐情?在了解事情之前,先来看 ...

  “我想立个遗嘱,把我的财产都留给我的大女儿。”

  近日,53岁的杨先生来到哈尔滨公证处想要立遗嘱。但是在咨询时,他言辞闪烁、神情犹豫的样子引起了公证员的注意。

  难道他有什么隐情?在了解事情之前,先来看看杨先生的背景。

  杨先生有两段婚史,两任妻子各为他育有一女,大女儿今年28岁,小女儿13岁。大女儿一直认为杨先生的现任妻子是导致母亲离婚的“罪魁祸首”,虽然父亲已再婚许久,但大女儿与父亲的重组家庭从不来往。

  而杨先生要立遗嘱则是由一场病引起的。

  去年末,杨先生体检查出胃部肿瘤,需尽快手术,但高额的手术费及医药费让杨先生捉襟见肘。

  小女儿刚上初中,学费、补习费都是他和现任妻子省吃俭用攒下的,哪里能再拿出这么一笔钱?于是杨先生电话求助了经济条件较好的大女儿。

  大女儿表示可以出钱,但杨先生必须答应,过世后将全部财产都留给她。

  而杨先生的全部财产就是现在居住的房子。这套房子是他和前妻离婚后、与现任妻子再婚前全款购买的。

  再婚后杨先生的生活条件也不富裕,与妻子二人干点小本生意,每月四五千元的收入,还要养家、供小女儿读书,除了这处两室一厅的房子,没有太多的存款。

  为了尽快筹钱手术,杨先生决定听从大女儿的安排。

  去公证处做遗嘱公证,公证员询问杨先生立遗嘱的原因时,杨先生回答说:“如果不立遗嘱,大女儿不给我出钱做手术啊!”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认为杨先生立遗嘱并非自愿,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拒绝了他的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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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公证处副主任寇玉芳解释说,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继承法》中也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杨先生的大女儿以出钱手术为条件,要挟杨先生订立遗嘱,违背了杨先生的真实意愿,因此公证员在了解到该情况后,不予办理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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