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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节目有细化《规定》 不得炒作明星子女

2019-4-4 03:14|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1| 评论: 0|来自: 北京晚报

摘要:   未成年人节目有了细化《规定》   ■ 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   ■ 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 不得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   ■ 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 ...

  未成年人节目有了细化《规定》

  ■ 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

  ■ 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 不得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

  ■ 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

  ■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本报讯(记者邱伟)昨天,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重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求未成年人节目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得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规定》同时对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中应遵守的规范也予以细化,如服饰表演、话题环节设置规范、主持人和嘉宾言行规范、语言文字使用规范、播出时长和节目比例规范等。《规定》还对未成年人节目播出广告做出了详细规定。

  《规定》要求,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和充足的学习、休息时间,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不得就家庭矛盾纠纷采访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未成年人节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

  此外,《规定》要求,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

  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中,出现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装“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调侃、侵犯隐私权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中个别节目有“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此次出台的《规定》注重通过多种管理手段,推动未成年人节目坚持正确导向,提高节目质量。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或者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给予更为严格的行政处罚。

  同时《规定》中提出要大力支持和鼓励原创节目,明确要求未成年人节目应当坚持创新发展,增强原创能力;将创新作为表彰奖励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主体和个人的重要依据。《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自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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