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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收紧进口车尾气排放标准 有关批示20日起生效

2018-11-20 03:41|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0| 评论: 0|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   中新网11月20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为限制高污染车辆进口,持续改善澳门道路空气质量,保障居民健康和配合控车政策,澳门环境保护局联同交通事务局,按《进口新重型及轻型摩托车应遵守的气体污染物排放限值 ...

  中新网11月20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为限制高污染车辆进口,持续改善澳门道路空气质量,保障居民健康和配合控车政策,澳门环境保护局联同交通事务局,按《进口新重型及轻型摩托车应遵守的气体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及《进口新汽车应遵守的尾气排放标准的规定》定期探讨,进一步提升进口新汽车及摩托车的尾气排放要求,并分别经行政长官批示核准修改上述法规的附件。

  据报道,进口新汽车方面,主要修改包括将轻型汽油车标准由欧盟四期提升至欧盟六期水平;柴油车由欧盟四期提升至欧盟五期水平,并增加重型天然气车排放标准需符合欧盟五期水平。进口新重型及轻型摩托车则主要将澳门现在采用的中国内地三轮摩托车标准,由中国第Ⅱ阶段提升至中国第Ⅲ阶段水平。

  有关批示在11月20日起生效,批示公布前已向境外订购原标准的车辆则有过渡安排,但进口实体需在批示生效后15日内向交通局提交所需文件,则在批示生效之日起计270日内仍可适用原标准。

  为持续推广使用环保车和配合控车政策,特区政府跨部门小组探讨环保车辆税务优惠措施,经综合分析数据、汽车科技发展、车辆燃料效率提升及澳门实际情况后,行政长官批示提升“新轻型汽车的环保排放标准”表二的燃料效率限值,收窄税务优惠范围。批示也在11月20日生效,批示公布前已接受消费者订购未进口的原标准车辆也订定过渡安排,但进口者需在批示生效后15日内向交通局提交所需文件,则在批示生效之日起计180日内仍可适用原标准。

  因“天鸽”风灾损毁的车辆,且符合《取得机动车辆特别税务优惠》规定的车主,于2020年8月13日前取得符合原环保排放标准的新机动车辆,仍适用《机动车辆税规章》第16条第3款的环保车辆税务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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