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澳门10月31日电 (记者 龙土有)澳门特区行政会31日公布,已完成讨论《修改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发言人梁庆庭表示,为使有限的公共房屋资源提供予有实际居住需要的澳门居民,公平、合理分配公共房屋资源,特区政府就检讨《经济房屋法》进行了公开咨询。经分析及研究所收集的意见及建议后,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法律草案。 法案建议,经济房屋的申请必须由家团中一名年满25岁且在澳门居留至少7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提出;且新增经屋的申请人及买卖预约合同立约人须符合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的条件。 法案建议将现行制度的分组方式排序改为以评分方式排序。此外,明确在选择房屋前,家团申请人的成员人数变动的处理,在甄选时需更新申请数据及重新计分,如家团的得分低于原先的得分,则家团在该名单上重新排列。 此外,法案还规定,未经房屋局预先批准,不可转让经济房屋。当单位交付使用之日已满6年,或未满6年但有特殊情况,如家团中有成员死亡或患重病,经济房屋所有人方可向房屋局提出转让单位。转让的单位须按规定的公式计算售价,并须优先售予房屋局,如房屋局不行使优先权,单位亦须售予符合申请经济房屋规定要件的澳门永久性居民。 此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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