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8日电 (记者叶紫)人社部25日公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公众可以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或人社部网站(www.mohrss.gov.cn)提出意见。 《暂行办法》规定,在大陆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聘雇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大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大陆就业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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