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鳟当成三文鱼售卖 上海消保委举行首个“消费听证会” 在2014年还被列为“李鬼”三文鱼而遭严打的虹鳟鱼最近火了。因为一份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发布的《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虹鳟鱼“跻身”三文鱼队列,由此引发了外界的广泛争议。昨天下午,上海市消保委召开首个“消费听证会”,专家、律师、标准制定方、人大代表在同一个平台上针锋相对,围绕三文鱼标准、消费者维权等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 □争议 虹鳟鱼是否“滥竽充数” 在这份最新发布的团体标准中,对于三文鱼的定义解释为:鲑科鱼类的统称,包括大西洋鲑、虹鳟、银鲑等。引发外界热议的焦点在于,淡水养殖的虹鳟鱼被定义为三文鱼的一种。而号称产出中国“三分之一的三文鱼”、实际则生产虹鳟鱼的青海民泽龙羊峡生态水殖有限公司也参与了该团体标准的制定。 标准制定方 标注产地和种名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三文鱼分会理事/专家郑维中参与了团体标准的起草,他在现场回顾了起草时所考虑的环节。他认为,三文鱼不是一个狭义的名词,它包括很多种类,三文鱼是个约定俗成的说法,没有谁能认定俗名对与错。郑维中表示,从广义的三文鱼来讲,市场上的大西洋鲑、虹鳟和其他鲑鱼类,每年都在以三文鱼名义售卖。 但郑维中也强调,把虹鳟鱼当做大西洋鲑来卖,肯定是不对的,“考虑到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我们在团体标准中已经有对标签和标志的规定,要求标注原料与产地以及种名,比如,三文鱼(大西洋鲑鱼),三文鱼(虹鳟)。” 反对方 两种鱼不能混淆 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主任陈舜胜并不赞同把虹鳟鱼列为三文鱼。他认为,虽然在国外一些国家,三文鱼包含虹鳟鱼,但是在中国消费者的心中,三文鱼是狭义的,局限于海水鱼,有洄游习性,而淡水养殖的虹鳟,没有三文鱼的洄游习性。“不同的生长环境对于鱼的影响很大,从这个角度来看,三文鱼和虹鳟是两种鱼,不能混淆。”陈舜胜认为,应该尊重消费者的理解,不应该扩大三文鱼的范围。 场外之音 虹鳟鱼更推荐熟食 挪威海产局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总监博薇娅表示,就消费习惯而言,被广大消费者所熟悉的“三文鱼”是大西洋鲑:“在挪威,三文鱼和鳟鱼被明确定义为两种不同的商品,会用不同的标签去做区分。”渔业专家周卓诚认为,符合国际一般认知的“三文鱼”即海水养殖大西洋鲑,原产于大西洋;相对淡水虹鳟而言,大西洋鲑在生食条件下更为安全。通俗地说,就是新鲜无二次污染的大西洋鲑可以生食,而虹鳟鱼更推荐熟食。 □质疑 不良商家容易“浑水摸鱼” 三文鱼定义之争之所以被消费者高度关注,是由于大西洋鲑和虹鳟鱼截然不同的价格:在水产批发市场,冻品深海三文鱼批发价高达每斤50至70元,而淡水的虹鳟鱼批发价不足30元一斤。团体标准引发的后续消费维权问题就来了:如果虹鳟鱼被列入三文鱼之列,市场会不会因此劣币驱逐良币?消费者花了大西洋鲑的钱买了虹鳟鱼,知情权和选择权如何得到法律保护?消费者答应吗? 消费者 大多数不买账 对于“三文鱼定义之争”,近日由市消保委发起的一份消费者问卷调查显示,消费者并不买账。截至目前,有83%的消费者认为将淡水养殖的虹鳟鱼归入三文鱼类是“指鹿为马”,涉嫌误导消费者。74%的消费者表示,担心将虹鳟鱼列入三文鱼类之后,企业会借此来误导消费者。 律师 消费者维权门槛更高了 市消保委常务委员、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宪表示,科学上对于三文鱼的争议还没有解决,不能把科学标准和普罗大众对三文鱼的理解做精确区别。他认为,专家的科学精神被不良专家利用了,这容易导致虹鳟鱼被当做大西洋鲑被售高价,这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元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海则指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一个消费欺诈的概念,在标准没有出台前,如消费者被骗并造成损害,意味着消费欺诈成立。团体标准出台后,虹鳟鱼被纳入三文鱼之列,企业可以模糊地把虹鳟鱼和大西洋鲑混为一谈,相当于企业把自己的责任排除掉了,这意味着消费者维权门槛更高了。 专家 应由政府制定统一名称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海洋学院教授王亚民一针见血地指出:三文鱼出现这么多争议,和不同企业的利益有关联。最好的办法是大家不要说三文鱼,而是详细标注产地和种名,防止利益争夺。由政府部门出面制定权威统一的名称,而团体标准更多是在行业内部,用以区分。他不建议用三文鱼这个名称,来绑架消费者的认识。 综合文汇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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