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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将房屋过户给情人儿子 男子分手后被诉过户

2018-8-21 02:01|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26| 评论: 0|来自: 腾讯网

摘要: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洪雪)王某自称为逃避债务,约定将房屋过户到情人儿子张某名下,不料对方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履行过户协议。记者上午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称 ...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洪雪)王某自称为逃避债务,约定将房屋过户到情人儿子张某名下,不料对方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履行过户协议。记者上午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称,其与王某于2016年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名下坐落于通州区的房屋出售给张某,2017年8月双方订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王某没履行协议,因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兑现承诺。

王某表示,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想通过假的过户手续将房屋转移到他人名下来逃避债务,补充协议是他在受到张某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

第三人李某是张某的母亲,在庭上,她表示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并称王某曾向自己借款300万元,后来用房子抵债了借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第三人李某此前曾是情人关系,后分手,王某称情人关系存续期间曾被逼写下字据,表示要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卖给情人的儿子。

法院认为,对于张某和王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王某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虽然王某称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但也并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王某应偿还李某的借款300万元转化为购房款,但张某母子向王某支付的钱款数额与《补充协议》写明的欠款数额差距较大,且对于已支付的款项尚存争议,因此对于张某称已付购房款的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基于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张某现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关于房屋买卖的补充协议》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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