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澳门8月3日电 (记者 龙土有)澳门特区行政会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已完成讨论《修改〈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律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行政会发言人梁庆庭表示,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将《国歌法》列入《澳门基本法》附件三,作为在澳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决定。为此,特区政府启动了有关《国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制定了《修改〈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律草案。 法案建议禁止国歌使用于某些商业或其他不适当用途;在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士应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行为;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尤其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若任何人在奏唱国歌时作出不尊重国歌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而被处罚。 此外,法案建议在澳门特区以批给合同或牌照经营视听广播服务的电视台及电台,应在指定的重大庆典和节日播放国歌。 为进一步落实《国歌法》的规定,法案建议将国歌纳入本地学制正规教育的中小学教育,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法案还建议澳门特区政府可要求新闻媒体配合政府开展国歌的宣传工作,普及国歌奏唱的礼仪知识。(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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