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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投资者应厘清网贷资金存管职责边界

2018-7-25 20:45|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0| 评论: 0|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   中新网北京7月26日电 (夏宾)近期,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下称“网贷机构”)出现逾期兑付、提现困难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现象,网络借贷的风险隐患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 ...

  中新网北京7月26日电 (夏宾)近期,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下称“网贷机构”)出现逾期兑付、提现困难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现象,网络借贷的风险隐患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投资者应厘清网络借贷中存管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依法合规化解网贷纠纷。

  卜祥瑞首先指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该指导意见是目前整顿互联网金融秩序、防控风险的纲领性文件。

  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与银行托管业务有什么异同?卜祥瑞表示,两者相同点包括:一是均为实现资金安全保管目的;二是商业银行均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三是商业银行均不承担资产投资管理职责。

  区别则在于:一是标的不同。托管业务一般应用在资产管理行业,托管资产包括现金、证券、实物凭证等;存管业务着眼于资金的存放和保管,目前主要应用于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以及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等领域。二是职责不同。存管类似于独立账户,以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

  存管银行与网贷机构之间又是什么法律关系?卜祥瑞称,存管银行与网贷机构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即存管银行接受网贷机构的委托,授权保管和划转客户资金;网贷业务当事人(出借人、借款人等)与网贷机构之间也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但不直接与存管银行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未要求存管银行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应该如何依法解决网贷纠纷?卜祥瑞指出,根据当前规定,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如出借人与网贷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贷机构之间出现纠纷,根据规定,可通过自行和解、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需特别指出的是,依据当前规定,存管银行不参与上述主体间的纠纷解决。但如果存管银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义务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卜祥瑞建议,出借人一定要树立风险理念,不能只看收益,不看风险。“你看好了别人的利息,别人看好了你的本金”这句话仍然有着特殊的警示意义。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应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并承担借贷风险。

  同时,存管银行必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不越监管底线、不踩规章红线、不碰违法违规高压线”,审慎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好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报告等职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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