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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办法修订 “独角兽”企业最受益

2018-5-17 00:10|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0| 评论: 0|来自: 中国经济网

摘要:   发行与承销办法修订 “独角兽”企业最受益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日前,中国证监会表示,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

  发行与承销办法修订 “独角兽”企业最受益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日前,中国证监会表示,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并就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此次就《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稳妥安排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这一背景下,那些“四新”企业特别是“独角兽”企业,无疑会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据证监会介绍,此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其中之一是增加定价方式的灵活性,取消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应直接定价发行的硬性规定。明确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业内人士表示,创新企业普遍存在业务模式新、估值难度大等特点,专业投资者参与询价可促进企业价格发现。

  川财证券认为,此举会让中小创新企业上市定价更为合理,显示出政策对稳定市场、平抑炒作及增强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约束的监管意愿。

  此次《办法》修订,还完善了未盈利企业估值指标的信息披露要求:鉴于未盈利企业不适用市盈率的估值指标,明确未盈利企业应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挖财基金投研总监郭华山表示,《办法》明确未盈利企业应当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一方面可使创新企业的估值方法更为合理,另一方面也为创新企业境内上市的定价规则提供了新思路

  开源证券高级策略分析师杨海认为,《办法》增加了企业盈利能力预期和评价的灵活性。只要在同行业中,市销率以及其他经营指标能够匹配上,就说明经营上没有大问题,亏损也只是暂时的。这体现出了一种灵活性,不再追求企业非要硬性盈利。

  发行与承销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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