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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机构将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服务

2018-5-9 19:58|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2| 评论: 0|来自: 人民日报

摘要:   央行发布《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服务   本报北京5月9日电 (记者王观)记者获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近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对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 ...

  央行发布《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服务

  本报北京5月9日电 (记者王观)记者获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近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对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意见的函,并随函发布《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黄金账户作为黄金产品的簿记系统,在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尝试做市商)。金融机构应在各项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的资质负责。互联网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应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负责互联网黄金业务产品的报价、黄金和资金的运用、产品推介说明的制作。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黄金产品时,要向投资者说明产品特性,并提示产品相关风险。要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在开展业务前要充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销售黄金产品。

  该办法所指的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买卖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资管产品和衍生品。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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