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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就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2018-3-10 03:56|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3| 评论: 0|来自: 新华网

摘要:   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华社深圳3月10日电(记者 孙飞 印朋)记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

  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华社深圳3月10日电(记者 孙飞 印朋)记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深交所日前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一是上市公司IPO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二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是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五是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是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征求意见稿加大对重大违法公司退市的执行力度,激发证券市场“吐故纳新”的活力,优化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制度有利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控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形成“有序进退”的市场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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