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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

2018-2-11 23:00|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5| 评论: 0|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   中新社北京2月12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日前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2日介绍,《规定》共7章34条,旨在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规 ...

  中新社北京2月12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日前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2日介绍,《规定》共7章34条,旨在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

  财政部介绍,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和企业需求的多元化,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大幅增加,有必要对原有规定进行修订。《规定》要求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制,切实维护企业和国家整体利益。国有金融企业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等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的,可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财政部表示,《规定》在明确集中采购原则和管理框架的基础上,取消有关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备、报告、审核等环节。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做好集中采购相关的组织、制度建设,并赋予企业自主决策的灵活性。在取消事前报备要求的基础上,新增了集中采购的信息公开要求,同时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通过市场化手段和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国有金融企业建章立制,依法合规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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