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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政:在津就业港澳台同胞可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2018-1-22 01:05|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5| 评论: 0|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   中新网天津1月22日电 (记者 张道正)记者22日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天津市港澳办、市台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在津就业的港澳 ...

  中新网天津1月22日电 (记者 张道正)记者22日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天津市港澳办、市台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已向社会公布,新政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方面将与天津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可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支持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与天津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均可按照天津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权利。在津就业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有在天津市租赁住房、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离开天津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他符合天津市规定提取情形的,可以按照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等享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在津就业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符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信用良好等条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港澳台同胞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高限额40万元。

  同等享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权利。港澳台同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多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港澳台同胞可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各区管理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港澳台同胞可到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办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目前,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网上预约制度,港澳台同胞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按照规定进行网上预约。

  港澳台同胞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转移接续。港澳台同胞在天津市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由原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新单位办理启封手续;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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