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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2018-1-1 20:51|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4| 评论: 0|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 纳税资料图。 李林 摄   中新网1月2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不 ...
纳税资料图。 李林 摄
纳税资料图。 李林 摄

  中新网1月2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通知明确,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通知指出,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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