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由外交部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办公室和国防部处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办公室联合主办的《还人民一片净土——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工作纪实展》在南京开幕,战后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以下简称日遗化武)处理问题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联合国《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早已于1997年正式生效。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遗留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为销毁遗留的化学武器的目的,遗留缔约国应提供一切必要的财政、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领土缔约国应提供适当的合作。”该公约还要求必须在公约生效后的10年内完成销毁化武工作,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15年,此后再发现的仍由遗弃国承担销毁义务。 中国和日本均是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日本当然对销毁其遗弃在中国境内的全部化学武器负有不可推卸的完全责任。 据此,中日两国政府成立了处理日本遗弃化武联合工作组。经过谈判,中日两国于1999年7月30日在北京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明确了日本作为遗弃国承担销毁日遗化武的责任,并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中方提供适当合作。 但是,由于日本遗弃的化学武器对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危害的严重性,中国并未止步于“提供适当合作”,处理日遗化武已经成为中国军队和平时期承担的一项重要非战争军事行动。解放军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监督与协助日方进行日遗化武现场挖掘回收、鉴别包装和销毁作业,建设与维护日遗化武托管设施和负责相关安全,以及其他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 当前,处理日遗化武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自1995年以来,中方监督与协助日方进行了230余次作业,共安全回收日遗化武5万余枚,已在武汉、石家庄、哈尔巴岭等地销毁日遗化武4万余枚。在南京及其周边城市,包括蚌埠、合肥等地发现的3.5万余枚日遗化武也已被销毁。 但是,随着中国城镇化建设不断深入,发现的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也越来越多。目前已在全国18个省(区市)90多个地点发现有日遗化武。近些年,吉林敦化县哈尔巴岭经防化兵挖掘出4个埋藏坑,仅仅一号坑就发掘出8万多枚毒弹,预计整个区域还遗留有40万枚以上的毒弹。在黑龙江的尚志、富锦、阿城以及吉林、辽宁、河北、山西、安徽等地都发现了大量的日遗化武。由于日本方面一直没有向中方提供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准确分布信息,严重影响了尽快、彻底销毁日遗化武的进程。 日本遗弃化学武器有的深埋地下,有的没于水中,有的锈蚀严重,发现、回收和处理十分艰难。在吉林敦化市南郊林场,日军撤离时留下了大量化学武器。虽然大部分被解放军收走,但总共才200多居民的村庄中依然有7人直接受到遗留化学武器感染死亡,70余人因为罹患骨癌或肺癌去世。2004年,两名儿童在林场附近的小河里洗澡时不幸接触到化学弹流出的液体,手脚等部位出现红肿溃烂,险些截肢。 为了追求最大的杀伤力,日本化学武器在制造时主要以砷这一剧毒物质为原料,如采用国际上普遍采取的“高温燃烧”处理技术,则砷残留物较多,所产生的烟尘也难以做到无害化处理。若使用“化学中和”技术,又会产生大量废弃物,形成新的处理难题。日本原计划修建两座大型销毁工厂,为节约经费最终缩减成“一大一移动”的方式落实。而修建在最大化武埋藏地敦化市哈尔巴岭的销毁工厂,则经历10年的漫长等待才最终建造完毕开始运行。 事实上,处理日遗化武的最大障碍是日本的态度问题。曾任中国外交部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办公室主任的刘毅仁认为:“处理工作如此缓慢,日方的态度是关键。日本方面的作业速度太慢。”现在来看,当初以“和平宪法不允许本国境内拥有化学武器”为借口阻止把毒弹运回国处理的日本,对遗弃在中国国土上的化学武器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根据条约规定,日本政府应最迟于2012年4月29日前销毁遗弃在华的所有化学武器,但令人遗憾的是,日本政府未能按时完成销毁任务。2012年,中日双方经过多轮磋商签署了《关于2012年4月29日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要求日本政府承诺力争于2016年完成销毁截至2012年4月29日保管在中国各地托管库中、已向禁化武组织宣布的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并力争于2022年前完成最大日遗化武埋藏点哈尔巴岭日遗化武的销毁。但从目前看,要完成这一目标仍然任重道远。 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既是从前日本侵华期间犯下严重罪行的历史见证,更是今天中国有关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威胁。去除障碍才能坦诚相见,卸下包袱方可轻松前行,我们不愿意今天还有中国民众倒在上个世纪日本军国主义的弹药下,日本理应负起责任,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尽快销毁全部日遗化武,早日还中国人民一片净土。(作者房永智 单位:工程兵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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