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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参选人必须声明拥护国家宪法和基本法

2017-11-22 09:58|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2| 评论: 0|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   中新社香港11月22日电 香港特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主席团新闻发言人刘汉铨22日表示,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参选人在登记参选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就拥护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等作出声明。   当天, ...

  中新社香港11月22日电 香港特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主席团新闻发言人刘汉铨22日表示,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参选人在登记参选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就拥护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等作出声明。

  当天,香港特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在香港举行。根据主席团公告以及香港特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参选人在填写参选登记表中必须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未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刘汉铨说,参选人必须声明未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这是为了防止外国势力干涉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根据选举办法,主席团在选举日之前,对违反相关声明内容的参选人,经过审查核实,可以决定不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或者从候选人名单中除名。

  刘汉铨说,参选人一定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关声明,如果不作出声明则意味着有关人士根本没有完成参选登记表,也就没有正式登记成为候选人。如果参选人签署这一声明但曾经有一些违反声明的行为,主席团要审查参选人是否言行一致,会根据有关情况作出谨慎、公平与合理的裁决。

  刘汉铨表示,如果选举会议主席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选举结果之前,发现当选人违反登记表所声明的内容,应当在报送选举结果的同时,就提出当选人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情况作出报告,由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核实并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报告确定有关当选人是否无效。

  根据选举办法,香港特区选举的全国人大代表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香港特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刘汉铨表示,选举办法特别考虑到香港一些特殊的情况,根据国籍法的有关解释和选举办法,如果相关人士是年满18周岁的香港居民同时也是中国公民就有权参选,拥有外国护照或居留权不会影响参选的权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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