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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公布

2017-10-10 02:32|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1| 评论: 0|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   中新网10月10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办法规定,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配售后 ...

  中新网10月10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办法规定,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配售后,应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除办法规定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

10月9日,海口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内的股民关注股市动态。截至当日收盘,沪指报3374.38,涨幅0.76%;深成指报11264.27,涨幅1.60%;创业板指报1889.84,涨幅1.22%。 中新社记者 骆云飞 摄
资料图:股市   中新社记者 骆云飞 摄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条款作出了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二、删除第十条第四款。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除本办法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四、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网上投资者在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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