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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望成股权投资运作平台

2017-8-8 21:53|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0| 评论: 0|来自: 中国经济网

摘要:   日前,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了债转股实施机构设立需经银监会批准,明确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为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日前,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了债转股实施机构设立需经银监会批准,明确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为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对此,天风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确立了其持牌金融机构的地位,且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廖志明表示,在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进行工商企业股权投资之下,债转股有效规避了该限制,将开启商业银行股权投资的大门。但债转股成功实施的关键在于市场化,在于转股后获得股东权利,借助专业团队实现企业再生。“当前已签约债转股项目近万亿元,但由于相关法规有待建立健全,实际落地不足千亿元。《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债转股法规进一步明确,债转股项目落地有望提速。”

  2016年10月份国务院启动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以来,五大行先后发起设立了债转股子公司。8月2日,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正式开业,作为第一家获批筹建的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其开业标志着银行系市场化债转股资产投资业务正进入新阶段。另外,7月27日,农银金融资产投资也正式获得银监会批准设立。

  东方资产发布的《2017:中国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调查报告》显示,除五家大型银行之外,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等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都加入了债转股行列。

  另外,《办法》明确了债转股实施机构最低资本要求,要求实施机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对此,廖志明认为,参照目前公告筹建或已开业的商业银行债转股子公司,出资额均达到或超过100亿元且以全资或合资持股形式设立。另外,对于最为关键资本占用尚未明确,有待后续文件予以明确。预计实施机构股权投资资本占用将与银行自身有所不同。此外,实施机构可募集资金对接债转股项目,有效降低资本占用。同时,新设实施机构作为银行债转股子公司,有效规避了法律禁止银行投资工商企业股权之限制,新设实施机构有望成为银行股权投资运作平台。

  (傅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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