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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人权法,禁止任意剥夺生命的禁令究竟如何适用于美国在外国进行的军事行动?许多读者会立即认为这个问题是无稽之谈。在他们看来,美国政府不承认国际人权法适用于“域外”(超出美国边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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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它严格适用于美国关于某些人权条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管辖权规定的官方立场。但认为这同样适用于美国承认习惯国际法的域外适用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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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8 F5 Z2 g2 d: |5 O8 p3 N* q考虑一个是如何定义的网上 系列,这只是安全目前已经完成,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最近的国际公约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6条(生命权)的衔接。包含在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中的委员会分析的各个方面也涉及习惯国际人权法。Just Security发表的评论也是如此在系列中。事实上,如果不了解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等当局如何理解生命权的范围和限制,就不可能考虑习惯国际法下涉及生命权的一些问题。如果美国政府承认习惯国际人权法具有域外适用性,那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生命权解释的讨论就具有更大的现实和法律意义。5 ~. n9 j1 a4 k0 x& O
0 ~& L& j# x, B0 y; l4 ]8 e) z正如我在 2014 年在Just Security所写的那样,美国政府一再支持人权法的域外适用——作为习惯国际法的一个问题。明显的例子包括美国对苏联和伊拉克的批评。1980 年代初,在苏联入侵阿富汗之后,国务院的年度人权报告谴责“苏联在阿富汗侵犯人权的做法”。在 1990 年代初期,美国国务院谴责伊拉克在对待科威特境内的外国国民和平民时“镇压人权的恶劣记录”。名单还在继续,而且还在继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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