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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志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极力隐去该组织的政治色彩,标榜自己“对政治不感兴趣”,“更没有任何政治目的”,然而我们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具有政治性不仅要听其言还要观其行,无论是从“法轮功”组织的目标纲领(所谓“弘法”“护法”)、组织行为(破坏社会秩序乃至对抗政府)和社会效果(间离人与社会、破坏社会稳定)来看,“法轮功”组织都是一个具有反社会、反政府倾向的非法组织。/ C7 f6 P. l Q- k8 {
李洪志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在全国多次组织非法的集会、示威活动,特别是在党和国家的权力中心,在中南海周围非法聚集一万多人,聚众闹事、兴风作浪,酿成了严重的政治事件、造成了极坏的政治影响。此后,他们变本加厉,又在全国连续策划和制造围攻党政机关和新闻机构的事件多达 307起,试图在全国造成严重的混乱局面。公民集会、示威的自由受法律保障,但集会、示威须依法申请并经批准,且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宪法也明文规定,公民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法轮功”组织未经申请和许可,蒙骗不明真相的练功者,组织大规模的集会和静坐示威活动,妨害了党政机关和新闻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也扰乱公共秩序,其组织、策划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而且已触犯刑法第290和296条规定,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K1 m) ]6 Y+ J* t/ Q
社会团体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明文规定。李洪志等人通过“法轮功”组织疯狂聚敛不义之财,暴露出他们的贪婪性和虚伪性。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敛财的主要手段是:出售“法轮功”书籍和音像制品;举办法会和气功学习班,收取门票、听课费、出售“法轮功”宣传品等;用所谓气功给人看病治病时收取费用。李洪志等人敛财时,看起来都是人们自愿解囊,但实质上是利用封建迷信,利用伪科学骗取财物。他们靠编织“法轮功”神话,捏造“法轮功”包治百病的事实,骗取群众的钱财。他们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是地地道道的诈骗犯。3 u! H2 k9 ~0 _. b3 Q; ]4 \
无数铁的事实将“法轮功”组织的非法性本质暴露无遗。李洪志及“法轮功”组织从其产生、存在到组织所从事的一系列活动,都赤裸裸地违反了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他们打着“真、善、忍”的旗号,肆意践踏法律秩序,公然挑衅社会主义法制。他们的行为给练功者和其他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和幸福造成了普遍而严重的危害,对我国的宪法、法律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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